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远大医药违法所得1.49亿元,并处罚款1.36亿元;没收武汉汇海违法所得3092.48万元,并处罚款412.68万元,两家公司合计罚没约3.20亿元。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就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达成垄断协议,在中国境内开展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我国医药领域垄断行为多发,特别是原料药行业已成监管重点。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2021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查办医药行业垄断案件超100件。而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的案件也是今年以来,医药领域开出的第二笔亿级反垄断罚单,此前,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东北制药因滥用其在中国左卡尼汀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原料药,被罚1.3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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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券商医药行业分析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鉴于行业特点,原料药、短缺药领域一直是反垄断执法的重点,未来也会如此。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和执法经验的积累,除了传统垄断行为,更多潜在的反垄断违法行为也会愈发受到关注。
“近几年,诸多法律法规的出台保护了原料药行业的竞争秩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而通过市场竞争不断促进创新,使消费者能享受到更低的价格、更优质的医药产品,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强化原料药行业反垄断行为执法,也有助降低药品生产成本,从源头上助力解决药价虚高问题。”上述分析师说。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披露,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了关于销售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简称“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2010年5月至2021年4月,当事人滥用在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要求制剂企业接受向其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向其返利、按照其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公开资料显示,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均是白色或类白色结晶性粉末,分别主要用于生产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且为必需原料药,其成分不能被其他原料药替代。去甲肾上腺素是α强受体激动剂,β弱受体激动剂,可引起血管极度收缩,使血压升高,冠状动脉血流增加,心肌收缩加强,心排出量增加,其制剂主要用于治疗急性心肌梗死、体外循环等引起的低血压等症状。
肾上腺素是α和β双受体激动剂,可引起皮肤、黏膜、内脏血管收缩,冠状血管扩张,骨骼肌、心肌兴奋,心率增快,支气管和胃肠道平滑肌松弛,其制剂主要用于治疗因支气管痉挛所致严重呼吸困难、药物等引起的过敏性休克和各种原因引起的心脏骤停。
2010年以来,中国境内具有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生产资质的企业仅有远大医药和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武汉汇海通过包销方式,实际控制山西振东泰盛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销售。
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经查,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武汉汇海与远大医药达成并实施了关于销售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依照反垄断法和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合计被罚没约3.2亿元。
当前我国药企在反垄断行为的涉及上,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卫峰此前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主要有三方面行为:
一是横向垄断行为,即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串通起来达成垄断协议。比较典型的是2016年,重庆青阳、江苏世贸天阶、上海信谊等企业在药品“别嘌醇片”上,先后四次召开会议商讨涨价,最终被反垄断部门处以近400万元的罚款。除了药企之间聚会谋划,还有一些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开会,商量划分销售区域和控制产量的行为等。
二是纵向垄断行为,即上下游之间,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间达成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三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比如,一些小品种的原料药,被人独家买断经营后,出现大幅涨价行为。有的成本只涨了5%,价格却在短期内涨了50%,这些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对于此次的反垄断处罚,远大医药集团也发布公告称,附属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调查,接受处罚并根据要求组织整改,保持与监管部门的积极沟通,完善销售及合规体系,积极妥善解决相关整改要求,已经终止了相关的垄断协议,积极与客户沟通,合法合规地向市场供应相关原料。
自国家发改委2011年对第一起原料药垄断案件(“山东潍坊隆舜和操纵盐酸异丙嗪市场价格”案)进行调查以来,这几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展开多起原料药垄断调查。特别是2021年,反垄断罚单频出,有舆论称2021年为中国的反垄断元年。国家针对原料药行业的反垄断执法明显加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对先声药业、扬子江药业集团、天药股份以及梧州黄埔化工药业有限公司、苏州优合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嘉福制药有限公司等开出了巨额反垄断罚单。
例如,2021年1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开出了2021年药企反垄断第一单,先声药业被罚1亿元。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先声药业滥用在中国巴曲酶浓缩液原料药销售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了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排除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此外,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新的反垄断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新法对垄断行为实行更严格的审查,并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全面推动企业合规从他律模式向自律模式的深刻转变。
“这就要求医药企业更加注重自身合规预警,尤其是对于原料药领域,多为寡头垄断市场,企业更应对自身行为作出更高的合规要求。”上述分析师指出,新反垄断法的出台将对我国原料药行业的经营和监管带来深远影响,保护原料药行业的竞争秩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而通过市场竞争不断促进创新,使消费者能享受到更低的价格、更优质的医药产品,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强化原料药行业反垄断行为执法,也有助降低药品生产成本,从源头上助力解决药价虚高问题。
然而,为何原料药一直成为医药领域反垄断重点?这也是由于原料药是指用于生产各类制剂的原料药物,处于医药产业链上游,是保障下游制剂生产、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的基础。长期以来,我国是第二大原料药生产国和第一大原料药出口国,原料药的出口接近世界原料药市场份额的20%,产品远销160多个国家和地区。
2017年1月,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在一场研讨会中透露,我国的成品药有1500种原料药,其中50种原料药只有一家企业取得审批资格可以生产,44种原料药只有两家企业可以生产,40种原料药只有三家企业可以生产。10%的原料药只能由个位数的生产企业生产,原料药生产掌握在特别少数的生产企业手中。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博士此前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在医药领域的垄断问题中,原料药因为其在相关商品市场、地域市场以及时间市场上同时具有高度甚至百分之百的市场支配地位,即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原料药具有不可替代性,原料药垄断行为尤其是不公平高价行为成为医药领域垄断的“罪魁祸首”,实为“源头性垄断”,所以,原料药势必成为国家医药反垄断的重点。
此次处罚也体现出,反垄断执法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公平公正执法,公平公正监管执法非常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只要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律法规,无论国内企业还是跨国企业,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辑:徐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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